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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林业厅

2013-07-09 13:07:54.0 来源: 点击数:4597

青海省林业厅

青海省林业厅职能介绍:

(一)起草相关法规、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。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。拟订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荒漠的调查、动态检测和评估,并发布相关信息。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(二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。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,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,指导各类公益林、商品林的培育,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,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造林绿化工作。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。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
(三)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。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,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,组织指导林地、林权管理,组织实施林权登记、发证工作,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,依法承担林地征用、占用的初审工作,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,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初审和报批工作。

(四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。拟订湿地保护规划,拟定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,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、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,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,承担组织、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。

(五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。组织拟订防沙治沙、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,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,组织、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,负责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,承担组织、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。

(六)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名录的建议,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名录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,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树种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。

(七)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。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指导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,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。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。

 

 

联系人:黄文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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